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阳府复〔2023〕22号
申请人:H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江口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云阳县江口镇人民政府《关于H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23年4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某村二组组长T某;
二、撤销江口镇人民政府13号文件。
申请人称
一、二组(原四组)社员多次向江口镇人民政府送书面材料、再次核实材料长达一年多无效,由此产生三份行政文件:32号文件、14号文件、13号文件。
二、三份文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江口镇人民政府32号文件调查核实情况错误。这是非常恶劣的,事实违法变为合法,这是对法律的破坏。调查核实情况:反映集体土地被T某女儿所侵占的核实错误,这是反映T某组长包庇大女儿T某1,本组强占的集体土地不是T某1的承包土地,是集体土地没有承包出去的土地,为1.38862亩。T某1本组承包土地为1.35亩错误,还有T某组长强占H某1998年2月24日由T某组长划给内河坝错误。
江口镇人民政府14号文件表述,反映某村4组土地被出租给W木匠错误。我反映的是T某把H某承包的土地强占,组里的土地承包给W木匠但我没有得到钱,占用的土地我自己有二户,其他五户是用承包土地换来的,但仍然没有得到钱错误。“经村支两委调解,为了平息多年的纠纷……经过调解委员会调解,已经协调解决”错误,见某村村委会证实材料,文件适用法律错误。
发文引用了歪曲我的引用,以此庇护违法侵占集体土地的T某组长归还四组集体土地。特别是在2022年巫云开高速公路,从某村二组占土地34户,其中一户有名无户0.1491亩,实际33户,33户当中T某组长应土地花名2块地,不超过0.2分地方,后来由应地人员转到T某配偶W某户上有了占地0.8062亩,不知道是什么事实,请求上级查清楚。
T某组长的幺儿T某2四无。一无土地、二无应地花名、三无土地经承包营权证、四无户主,T某21984年超生子女,强占集体土地1.3882亩,高速占地申请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查清相关文件的规定,是土地费享受1.3882亩×55800元/亩=77450元,还是T某2享受两人的安置补助72000元。T某2享受集体土地社保2人,T某2本人主户,T某1姐姐社保户,两项折合人民币149410元,归某村四组106人享受,决定土地是某村二组(老四组)集体土地归还为集体,要求各级领导查清事实。
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被申请人称
一、云阳县江口镇人民政府作出信访回复主体合法。云阳县江口镇人民政府收到云阳县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转办的被答复人的信访事宜,答复人收到转办登记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回复。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答复人对此依法进行回复,其主体合法。
二、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云阳县江口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答复人作出的13号关于H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是将其答复人在调查了解被答复人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后,作出的一个情况回复,其内容不影响其实体权利,也没有侵犯被答复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不予受理。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不影响被答复人的实体权利。请求对被答复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2日,经云阳县信访办层转,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信访反映:1、村集体土地被T某的女儿所侵占;2、我自己的土地被T某承包,他现在不给我承包方。
2022年4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H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13号),对申请人反映事项进行核实情况说明。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云阳县江口镇人民政府关于H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3.江口镇某村2组(原4组)应地花名册;
4.云阳县江口镇某村委员会关于H某信访事项再次调查情况的汇报;
5.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分户申报表;
6.经营权证登记簿明细汇总(家庭承包);
7.农村承包土地证(H某);
8.江口镇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
9.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
10.云阳县江口镇网上信访件转办单;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T某1);
12.承包方代表声明书、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
13.云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遗失声明书;
14.户口簿复印件(T某1、G某);
15.公示无异议声明书;
1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17.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1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
19.重庆市云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T某1);
20.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T某1)。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信访答复意见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针对该争议焦点本机关作如下评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长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后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户的代表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公告决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由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故申请人请求撤销T某云阳县江口镇某村二组组长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本机关依法不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第六条列举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各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受理的七项具体条件,这既是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也是复议机关审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标准。《关于H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13号),其内容实质为对申请人信访反映事项核实情况的说明,其既未对申请人设定行政权力义务,也未对申请人的行政权力义务产生影响,故对于申请人请求撤销该信访处理意见书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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