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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云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云农规〔2022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现根据《印发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农改办〔20202号)和《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878号)精神,制定了《云阳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附件:云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114

  

 

 

云阳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

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提高示范合作社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和《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渝农发〔2019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云阳县内登记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县农业农村部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评定或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

第三条 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四条 县级示范社评定范围为在云阳县辖区设立,并经工商注册登记,主要成员为本辖区农民的专业合作社和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第五条 年评定云阳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不低于10个。

第六条 县级示范社评定坚持以下原则:

1.自愿申请、择优评定的原则;

2.乡镇、街道初审推荐与县级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3.公平、公正、公开、多方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县级示范社的条件:

1.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农民合作社法人主体资格。成立时间一周年以上,以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2.财务管理规范,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专(兼)职财会人员,按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开展会计核算及提供会计信息,有独立的银行帐户,遵守银行转账结算和现金结算方面规定,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管理会计档案。

3.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量的出资成员,且带动农户30户以上,合作社年产值(销售额)50万元以上。

4.组织机构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依照规定民主产生,财务管理、供销服务、技术服务等内设服务机构健全,职能职责明确。

5.管理运行规范。章程制度完善,符合合作制运行原则;管理民主,每年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一次以上;产权明晰,合作社为全体成员建立了完整的成员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等资料记录准确无误。

6.有较强服务能力,为成员提供技术培训指导、生产资料购买、产品加工、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服务,其中:成员的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不低于50%,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不低于50%。

7.合作社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成员评价认可度高,有较强的凝聚力,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带动贫困农户增收强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8.档案管理规范,有健全的成员登记簿、会议记录薄、产品物资购销登记簿、农业生产投入品记录簿等。

9.制定并实施统一的生产技术标准,拥有注册商标、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八条 县级示范社申报程序及评定。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于每年910日前自愿向乡镇、街道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云阳县示范合作社申报推荐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020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委,县农业农村委对乡镇上报的资料进行初步评审,择优确定县级示范合作社拟认定名单,书面征求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联社、县银保监组等单位意见,于每年1120日前在云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委发文公布,统一授牌。

第九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云阳县示范合作社申报标准文本;

3.提供申报日上月财务报表,提供合作社当年11日至申报日在开户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收支明细对账清单(加盖金融机构印章)。

4.合作社章程、成员名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情况;

5.其他取得产品认证、注册商标或获得表彰奖励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经评定的县级示范社,将优先享受政府的扶持奖励政策,获得部级、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申报资格,优先推荐合作社负责人参加全国、市、县统一组织的培训、考察,优先获得符合实施条件的农业项目承担资格。

第三章 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 建立县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县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县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县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县级示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县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程序:

1.县级示范社根据县农业农村委监测通知,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对自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初审监测意见并报县农业农村委。

3.县农业农村委对乡镇上报的监测材料及意见进行审查,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联社、县银保监组等单位意见,综合后对监测合格和不合格的名单在云阳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县级示范社、取消县级示范社资格的农民合作社名单,以县农业农村委文件公布。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县级示范社及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县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县级示范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提供的,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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